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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核保流程管控、监测继续率等指标……又一地发文规范自保件、互保件

发布日期:2024-08-23 08:11    点击次数:89

保险营销员迫于业绩压力购买自保件、互保件的问题,正得到地方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近日,福建三明银保监分局发布《关于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促进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

这也是去年以来继北京、山东、重庆、东莞后,又一地方监管机构出台文件规范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

严禁数据造假 继续率纳入监测范畴

什么是自保件、互保件?

福建三明银保监分局发布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定义。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在业绩考核方面,保险机构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同时,保险机构应加强保费数据真实性管控,严禁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不得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

在加强系统建设方面,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完善管控流程,增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别能力,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信息,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管控,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

在保证销售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保险机构要保证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保障销售人员正常的保险保障需求不受影响。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设定相关监测指标,对出现异动的指标及时进行处理,防范销售人员冲业绩、套激励等非正常行为。

规范自保互保 多地监管接连出手“划红线”

实际上,除了三明市,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东莞市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整顿自保件和互保件乱象。

早在2021年4月,银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提到数据真实性是治理重点之一,包括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控,北京银保监局于2021年9月印发《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从源头上切断非保障需求购买动力,减少矛盾纠纷和风险事件。

2021年10月,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首次将销售人员通过直系亲属关联购买保险合同这类“隐性自保互保件”纳入监管范畴,通过严格可回溯管理、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等要求,督促保险机构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斩断自保互保“乱象”利益根源。

山东则通过强化“双录”要求间接规范“自保件”行为。山东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提到,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辖区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自保件”,应在取得保险消费者同意后对产品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

在多年来功利化、短期化的发展思路下,自保件、互保件一度成为险企迅速做大业务规模的“不二法宝”,甚至有险企会要求员工购买自家公司产品。保险营销员迫于业绩压力或套利等目的大量购买保险,并由此衍生一系列风险问题,甚至有个别人因后续交费压力过大引发极端事件,危害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业内认为,自保件、互保件规范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恶意退保案件的发生,防范风险;同时促进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提升,有利于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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